申请人:X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住XX市XX区XX里XXX楼X门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医院
住所地:XX区XXX道XX号。
申请事项:对申请人所受伤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XX日X时XX分许,申请人右手摔伤,到被申请人处就诊,诊断为:“右手小指近节指骨骨折。”
被申请人本应对申请人行内固定手术,但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对申请人右手臂进行了石膏外固定术,并通知申请人伤后1天、3天、7天复查。申请人按要求进行复查,复查期间被申请人本应发现申请人受伤的手指情况恶化,但其还是不做任何处理并要求申请人等待恢复。
申请人外固定术后一个月许,申请人的右手已经剧痛难忍,到被申请人处复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拆除外固定后,发现申请人的手指伤情已经严重恶化,手指颜色发黑,弯曲变形,不能伸直,被申请人对此未做任何处理,同时让申请人平时多进行伸直训练。
直到XXXX年X月,申请人手指不但没有恢复,反而更加疼痛难忍,连同整个右手手掌颜色变黑,如不及时治疗可能有感染危险,右手难保。申请人遂找到被申请人要求做出处理,在申请人的要求下,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进行了内固定手术。内固定拆除后,申请人的手指一直肿胀、疼痛。至今无法回弯,已失去功能。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治疗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医疗措施,在发现不奏效的情况下,怠于治疗,以至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使申请人手指失去功能。其行为不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肢体痛苦,更给申请人的精神上带来巨大创伤。
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故请求贵机构依法对申请人所受伤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卫生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