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东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起诉书范本
来源:王立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18
浏览量:1893
 

民 事 诉 状

原告:XXX,女,汉族,19XXXXXX日生,住唐山市XXXXXXXX号。

第一被告:唐山市XXXX人力资源服务部

          负责人:XXX

          住所:唐山XXXXXX大厦XXXXX房间。

第二被告:唐山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唐山市XXXXXX号。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续订协议》无效;

2、第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及补偿金共17800元,第一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第二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3800元;

4、第二被告为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第一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解除原告与第二被告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判令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200元,并办理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19XXXXXX日至今一直在第二被告处工作。19XXXXXX日至200XXXXXX日,原告与第二被告每年签订一份期限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20XXXXXX日,第二被告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在原告岗位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强制性要求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把原告合同工身份变成了派遣工。《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经过几次续订,至今。原告在第二被告处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二被告均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XXXXXX日,第二被告电话通知原告回家待岗。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协调未果。

另外,原告从工商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第一被告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要求,且无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备案,故此不具备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故此,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第26条之规定,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依法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原告为第二被告工作,受第二被告管理,第二被告为其支付工资,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且用人单位在用工关系成立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第二被告与原告依法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第二被告应支付自20XXXX日至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3800元。

另外,原告在为第二被告工作期间,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二被告理应依法予以补发并支付赔偿金。

此外,第二被告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依法为原告开立单位社会保险账户,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第二被告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请求法院判决其为原告在第二被告开立社保账户并补缴工作至今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鉴于第二被告既不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此原告要求依法解除与第二被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第二被告支付经济补偿13200元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后15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路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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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立东
  • 执业律所:
    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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